學生時代的一對初戀情人在花甲之年終于成為眷侶,但是因為一套房屋的歸屬,雙方還是分了手,黃昏戀也因此成空。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吳某在幾十年前就相識、戀愛,因雙方父母不同意,故未果,各自成家、生兒育女。后吳某因故同妻子離婚,高某丈夫去世。因高某婆婆常年住養老院,吳某常去看望,二人舊情復燃,經旁人撮合,一對昔日戀人終于牽手黃昏。婚后雙方感情尚好,高某還出資對吳某的一套公房進行裝修,作二人共同生活起居之用。后來,該房需買斷,高某預備以雙方工齡進行買斷,但吳某兒媳婦拿出公婆離婚判決書,其上顯示該房已于離婚時判給了吳某的前妻,只是暫由吳某居住。高某如夢初醒,氣憤不已,但還是交了7000元買斷費用,并花了75000元從吳某前妻手中將該房買下來,但未立即過戶,又轉手以106000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他人,由吳某前妻到場在相關手續上簽字賣出。之后,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房離婚時判給吳某前妻,吳某非該房所有權人,且該房已被其前妻、后妻聯手出賣,故吳某的要求未獲支持。經法院調解,高某、吳某離婚。至此,這一場初戀情人的黃昏戀尷尬地劃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