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自己居住多年的住房給兒子結婚之用,而兒子卻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三間瓦房賣于他人,然后另蓋新房居住。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兒子擅將母親住房賣于他人的財產權屬糾紛案,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1978年張女士帶著幾個成年子女在明光市招信鎮建造了三間瓦房,由于子女多,1983年大家庭一分為三,三間瓦房由張女士帶著尚未成家的小兒子居住使用,同時言明該三間瓦房作為張女士百年之后停喪之用。1990年小兒子結婚,由于當時家庭困難無力建新房,張女士便將這三間瓦房作為小兒子結婚之用,并隨小兒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后張女士搬至別處居住。1998年4月,小兒子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三間瓦房賣于他人,然后另蓋新房居住。幾年后張女士得知有人要拆建自己的房屋時,方知該房已賣與他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小兒子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小兒子在尚未取得訴爭房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將該房產轉讓,其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由于其事后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也未能得到所有權人追認,故其轉讓訴爭房產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其與他人簽訂的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