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996年蔣欠孫的錢,孫起訴至法院。后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
【問】
村委會(村里)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因為,該房屋已由法院裁定執行給孫某。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村房屋的轉讓沒有規定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此,盡管孫某沒有該房屋的房產證,但并不影響孫某擁有該房屋的產權。孫某已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村委會(村里)擅自出賣了孫某的房屋,構成了對孫某財產的侵害。
(1)若該出賣房屋的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施行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非所有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應廢除其買賣關系。”孫某可主張村委會出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要求返還房屋。
(2)若該出賣房屋的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村委會出賣房屋的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孫某有權選擇追認村委會出賣房屋的行為有效,由村委會補償孫某的房屋損失;或者對村委會出賣房屋的行為不予追認,而主張村委會出賣房屋的行為無效,要求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