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二手房兩年,才知道物業維修資金沒有過戶,現在已經找不到原來的業主了,我該怎么辦呢?”“我要把房子賣給別人,但想把以前交的物業維修資金拿回來,可以嗎?”……近期,不少讀者詢問有關物業維修資金的問題,筆者在采訪中發現,不少購房者對物業維修資金的認識不夠,這可能影響到日后物業的維修和保養。
二手買家易忽略物業維修資金
梅小姐日前遭遇到了難題:小區計劃動用物業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她才發現已經買了兩年的二手房居然沒有辦理物業維修資金過戶,甚至該物業原來是否有交物業維修資金也無從查詢,原來賣房的業主早已聯系不上了。后來,梅小姐只好自認倒霉,重新補交物業維修資金,一輪手續辦下來,讓她叫苦不迭。
推薦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據悉,像梅小姐這樣在二手樓交易時未辦理物業維修資金過戶的情況不在少數,而許多人因為小區尚未需要動用物業維修資金,并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等到發現問題常常為時已晚。目前在二手交易中,還有部分業主認為房屋已經賣出,自己不該為房屋未來的保養負責,因此要向購房者索回物業維修資金的款項才肯協助過戶,這也讓買家十分頭痛。
在經過了長達8個多月征求市民意見、修改等一系列調整后,《江門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從2010年4月1日開始實施。2003年9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由業主或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步梯房(含別墅)每平方米20元,電梯房每平方米30元。而對于1998年9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宅項目,《細則》指出,業主也要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具體繳存標準,則由相關業主自行組織業主大會決定。
過戶得先交維修資金
根據《細則》,如果開發建設單位尚未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逾期仍不繳存的,相關業主應通過司法途徑向開發建設單位追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而對于已經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業主,經多次督促催交仍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予以公布,房產主管部門協助通過司法途徑追繳。對于那些尚未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抵押、租賃時,須補繳資金,否則房產交易窗口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