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4月1日起實施———
正式實施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賣二手房要提供“房屋狀況說明書”。同時,房屋中介必須先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經紀服務合同才可以開展業務。
■房屋中介先簽合同后“上崗”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這意味著《辦法》施行后,中介公司必須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經紀服務合同才可以開展業務,出售房屋的來源將得到保障。
而此前中介公司接受業主的房源委托并不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同,因此會出現多家公司同時出售一套房源的情況,也會造成中介公司通過各種渠道搜集房源信息,造成房源的同質化。在業主與經紀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后,不僅可以保護業主的私人信息,而且可以避免中介公司通過虛假房源吸引消費者,搶占客源,大大改變房地產經紀行業現存的惡性競爭狀況。
■租售房需提交“房屋說明書”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這意味著,今后,“房屋狀況說明書”將成為出租或者出售房屋必須具備的信息,購房者或者租房人在挑房時可以更加放心。
“這樣能從交易流程的源頭保證房屋信息的真實。”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通過對房屋權屬證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資料的查看,可以防止委托人隱瞞房屋產權信息,在未爭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房屋,避免在交易后期出現糾紛。房屋狀況說明書的編制可以有效地約束業主不要隱瞞房屋真實情況,避免潛在的風險。
■中介服務和代辦費將分開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這意味著經紀服務和代辦服務將分別簽署合同,服務范圍和收費標準更加明確。
《辦法》施行后,中介機構在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和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要分別簽署合同,兩者將不再混為一談。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服務內容也都要有清晰的說明和標示。中介公司“明碼標價”后,消費者對于應交納的費用和應獲得的服務都將更加明確,避免受到價格欺詐。《辦法》明確了經紀機構的服務范圍和收費標準后將促進中介公司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
■中介將獲交易信息“查詢權”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了交易環節涉及的相關規定,《辦法》中也針對各地方政府提出了監管方面的一些要求,并賦予了中介機構可以查詢房地產交易和登記信息的權利。此舉為經紀公司獲取房屋交易信息開辟了渠道,對保證交易真實性、確保交易順利進行是十分必要的。業內人士就此建議,有條件的城市可逐漸開放房屋產權信息的查詢,可以使交易房源的產權信息更加明確清晰。
辦法》中也明確列舉了中介機構應禁止的行為,包括嚴禁吃差價、嚴禁協助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嚴禁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等。但業內人士表示,該文件以及上周出臺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都明確提出二手房要明碼標價,但都沒有對具體的細則進行說明和規定,應該盡快出臺相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