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從2010年1月1號起,對單位、個人轉讓住宅“二手房”恢復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和個人所得稅。
新政規定:購買不滿5年的個人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超過5年(含5年)的,免征營業稅;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個人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對于轉讓住房和非住房的,分別按轉讓收入額的1%和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執行1%的契稅稅率。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