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某公司的任平(化名)在好朋友賈賓(化名)購房時,慷慨解囊為其墊付了購房款,并親自跑
路為朋友辦好了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還出錢將房屋進行了裝修,以此取得了該房的長期居住權。后來
,任平未在該房居住并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為此,賈賓向法院起訴,要求任平退還該房。6月12日,內江
市東興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購房好友付款
任平與賈賓同在一個公司工作,是多年的好朋友。平時兩人你來我往,互相幫助,親如兄弟。
1998年,任、賈兩人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決定在該公司實行房改,并要求職工同公司簽訂購
房合同。同年12月,賈賓與公司簽訂職工購房合同,購得坐落于內江城區一套面積為30多平方米的職工住
房,購房款為4500余元,公司要求應一次性付清。
當時,賈因資金困難,便找到好友任平幫忙墊支房款。對此,任同意為賈墊付購房款4500余元。任墊
款后,要求賈寫張字據,賈便寫了一張字條:因本人購買公司住房,需現金4500元,由好友任平墊付,特
此說明。
辦證好友跑路
任為賈墊付了購房款后,賈又向任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任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等事宜。此后,任專
程到當地房管部門為該房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上面登記的權利人為賈賓。不久后,任又到國土等部門,為
該房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契稅證等,并墊付了土地證、契稅證等的辦證費用。
此后,賈還在任的幫助下完成了裝修。
約定長期居住
該房裝修好后,任要求賈出具說明任有長期居住權的依據。賈便向任出具一紙字據:我在內江城區所
購的一套住房,好友任平有優先長期居住權,如房屋動遷或不住即退回賈賓。特此說明。
隨后,任平一家人在該房內一直居住了6年。2005年,任所在單位從內江整體搬遷到成都市華陽,任
一家人也舉家遷往成都,并在華陽購買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屋自住。
訴訟各有說法
任搬家后,將該房交由他人居住。事后,當賈得知任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盈利時,十分氣惱。為此,賈
多次要求任退還該房并交還房屋“三證”,均遭到拒絕。今年4月底,賈在與任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
將昔日好友任平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任立即返還該房,并交出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
法庭審理中,賈認為,購房一開始就明確了自己是房屋所有人,房屋“三證”上記載的權利所有人
也是自己的名字,故該房唯一合法的所有人應是自己。
而任平稱,他才是該房的實際所有權人和合法的長期使用者,賈未出一分錢購置、裝修該房,只是掛
了一個空名。特別是他同賈約定,該房由他長期居住,現在,賈索要該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既不公平也
不合理,請求法院駁回賈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上,兩個好友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判決房歸原主
今年6月12日,內江市東興區法院審理認為,賈與任之間的民事委托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
律保護。根據我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受托人任平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賈賓。賈
賓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任平提出其應為實際房主,繼續享有房屋的使用權等理由,于法無據,
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任平應將位于該市城區某路段上的房屋一套及房屋產權證、土地使
用證、契稅證等退還賈賓。
律師提醒
朋友關系不能代替法律
四川戎星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建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賈與任兩個好朋友之間就該房“長期居住權”的
約定,應當視為雙方意思自愿的行為,但從該證據看,任要享有“長期居住權”是附有條件的,那就是不
出現房屋動遷或者由自己居住。如果出現動遷或者自己不居住,任就應將房屋退給賈。由于任隨同單位整
體搬遷至成都后,將房屋交由他人居住,任享有的“長期居住權”隨即喪失。另外,朋友關系不能代替法
律,所以,任應將該房退回給真正的房主賈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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