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騙取貸款而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騙取貸款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二手房買賣是真實的,買房人只是為了多貸款,這種情況下,雖然存在騙取貸款行為,房屋買賣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2)如果二手房買賣是假的,房屋買賣行為是虛假的,這種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二手房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北京法院必要時可發出司法建議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2、在審理程序上是否追加銀行等信貸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傾向性意見認為,雖然房屋買賣合同與抵押借款合同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但在處理上存在一定牽連關系。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后果處理,必然涉及設置抵押權的房屋返還問題,故不宜完全割裂兩者在處理上的關聯性。上海高院也曾在《關于審理房地產買賣與抵押、租賃交叉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中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可能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法院可將訴訟情況告知擔保權人。若擔保權人就此提出訴訟請求的,可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若擔保權人未申請參加訴訟的,僅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但應盡可能查明房屋上設定的權利,并在處理時予以考量。”故法院審理中應在查明房屋上設定權利情況的同時,可告知擔保權人涉訟情況,由其自行作出決定。若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抵押借款合同應當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