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向開發公司購買一套房屋,并簽訂了預售合同。預售合同約定,這套房屋總價款人民幣180萬元,首期付款60萬元,余款我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我們還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若因購房人原因(包括銀行貸款政策變化),銀行未全部或部分批準購房人貸款申請的,購房人應補足全部房款。”后來,因多種原因銀行未批準我上述貸款。
直到這時我才意識到,如果銀行不放貸款,我確實無能力購買這套房產,當初認為銀行肯定放貸,屬判斷錯誤,現在因我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補足全部房款,開發公司要求我繼續履行合同,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現在你要抓緊與開發商協商,盡早解除合同,退房,否則,你只有繼續履行合同,不然,你的損失會越來越大。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宏觀政策調控后房屋買賣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買賣合同簽訂后,確因銀行停辦轉按揭而導致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無法實現的,該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原因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當事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可予支持。但是,房屋出售方愿意先行還清貸款,或雙方在合同中有其它特別約定(如貸款不足或不成,房屋買受人自行補足貸款等)的,當事人以貸款政策發生變化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不予支持。你和開發商之間恰恰就有:“若因購房人原因(包括銀行貸款政策變化),銀行未全部或部分批準購房人貸款申請的,購房人應補足全部房款”的約定,所以,你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如果拒不主動解除你們之間的合同,你又確實無力補足全部房款,你們約定的房子開發商也不敢出售,對開發商也有不利的地方,除非開發商惡意拒不解除合同,故意讓你承擔違約責任,直到你的首付款60萬元全部賠償完畢為止。
在這種情況下,你最好的選擇是說服開發商,爭取讓開發商早日主動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