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央產房
所謂“央產房”,依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通知》(2003年8月14日國管房改[2003]165號)(“《央產房出售辦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即指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的原產權屬于中央在京單位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央產房上市”,則是指央產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
2、央產房可以上市交易嗎?
由于央產房有的能夠上市交易,有的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央產房的買賣,必須經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的審批,主要審批事項:
(1)是否建立住房檔案;
(2)是否做好超標處理;
(3)是否屬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
3、哪些央產房不能上市交易?
不得按《央產房出售辦法》上市交易的央產房:
(1)部級干部住房;
(2)超標而未經處理的住房;
(3)按房改政策規定屬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職工出售的住房;
(4)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易辦公室備案,并在職工住房檔案中注記;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或與原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的已購公房(規定住滿五年內容的除外),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與原產權單位的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