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在合同具備繼續(xù)履行條件下,出賣方無違約情形,買方拒絕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擔繼續(xù)履行同時,另外支付違約金或沒收定金的違約責任。
2、就無產(chǎn)權證的房屋簽訂買賣合同,但房屋權屬明確或嗣后完善權屬證明,通常不會認定所簽合同無效。故對無產(chǎn)權證的房屋,如心存疑慮,可多做核實;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賣方的房屋權屬不成問題,因買方不繼續(xù)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擔違約責任。
3、以備案合同(黑白合同、陰陽合同)避稅條款屬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實踐中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4、在雙方對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確約定情況下,買方以賣方未騰房、租客未搬走為由作為解約理由的,不會被支持。
5、雙方簽約時,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已由買方核驗或持有的,事后買方以出賣方隱瞞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質、隱瞞房屋的結構為由要求解約的,難以被支持。
6、通過中介購房常見證據(jù)效力。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或中止履行后,就解除或中止原因,由中介出具的雙方簽訂和履行購房合同中的相關情況所作的說明,一般認為具備客觀性,符合民事訴訟證據(jù)的基本特征。對買受人舉出的視聽資料,如出賣人對該談話事實無異議,該視聽資料亦符合民事訴訟證據(jù)的基本特征,應作為定案依據(jù)。故購房合同簽訂后,應隨時保留、盡力收集己方履行合同,對方拖延履行、拒絕履行的證據(jù)。包括中介出具的證明或情況說明,談話錄音。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就合同履行所為的任何交涉,尤其是在爭議產(chǎn)生后,就合同履行的溝通,表述上應注意厘清法律責任,以免貽人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