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一房屋中介公司為房屋買賣雙方促成交易并簽訂買賣合同后,賣方卻因自身原因反悔賣房,經三方協商解除合約,但約定賣方因違約需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5500元補償費。房屋中介公司依約向賣方追討補償金未果后逐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案歷經一、二審法院審理,房屋中介公司獲勝訴。
百旺房屋中介公司稱(以下簡稱中介公司),南寧市民汪仲在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榮和新城有一套房屋要出售,于是委托中介公司掛牌出售。經過中介公司的牽線搭橋為汪仲找到了買主。2008年12月18日,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物業《房屋買賣及居間合約》,但該合約因汪仲提出不再繼續履行,三方遂于2009年8月21日協商解約。根據三方共同簽署的《合約解除協議(買賣)》中第二條約定:“賣方同意向經紀方支付經紀方補償費5500元。”但汪仲一直未支付該筆補償費。中介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以書面形式催促汪仲及時支付該筆補償費,汪仲仍不予以理會。
中介公司認為汪仲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于2009年10月15日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汪仲支付中介公司解約補償費5500元。
在庭審中,汪仲對拒付中介公司5500元的解約補償費有自己的辯解理由,其辯稱,汪仲是在考慮不周的情況下和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及居間合約》的,當時由于內容太多,汪仲沒有認真看合約里的條款。簽訂該協議后,汪仲覺得該房產賣掉后,車庫就沒有了房產證,對今后使用管理甚至抵押帶來不便,故向中介公司遞交《三項處理方案》,希望得到幫助,但中介公司在處理車庫問題上應付了事,沒有積極為汪仲的利益著想和努力,反而催促汪仲過戶,只維護買方利益,使汪仲遭受重大損失。2009年5月,中介公司還給汪仲發函催促過戶。之后雙方簽訂的《合約解除協議(買賣)》汪仲也沒有認真看里面的約定,中介公司亦從未向汪仲提出過要收取違約金。中介公司拿出的協議是霸王協議,利用雙方的過失收取錢財不道德、不規范,汪仲不予認可,故請法院考慮事出有因,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買賣及居間合約》、《合同解除協議(買賣)》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在履行《房屋買賣及居間合約》的過程中,因汪仲提出不再繼續履行該合同,故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經協商一致才又簽訂了《合同解除協議(買賣)》。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公司與汪仲之間是居間合同關系,中介公司亦實際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即促成了汪仲與買方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及之后根據買賣雙方的意愿又促成了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簽訂。而汪仲在《合同解除協議(買賣)》中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5500元補償費,應恪守履行。現中介公司請求汪仲支付該補償費,法院予以支持。汪仲作為一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該預見其在合同上簽名的行為所將帶來的法律后果,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汪仲主張其在簽訂合同時未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事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汪仲沒有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在居間過程中損害其利益造成其經濟損失,故拒付解約補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審判決汪仲向中介公司支付解約補償費5500元。
一審宣判后,汪仲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0年4月12日,二審法院受理了此案,經二審審理查明此案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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