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用銀行按揭方式購買了一套房屋,現在開發商已經辦理了房產證。聽說房產證要交給銀行收押,直到還清所有貸款,銀行才將房產證給我,請問是這樣嗎?
【解答】這種說法是不對的。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就是說,房地產抵押生效并不是指貸款的一切手續已辦完,而是要在抵押登記手續完成以后,這也就是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原因。開發商在給業主辦理房產證后,根據開發商和貸款銀行的《合作協議》,開發商將房產證交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和業主去辦理抵押登記。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這一法律規定說明在辦理完抵押登記后,房產證還是給業主自己保管,貸款銀行擁有他項權證,在此期間,業主想轉讓房產,必須經過銀行同意才可轉讓。只有在業主還清全部貸款,終止房地產抵押合同,再去房管部門辦理撤消抵押登記,收回《房屋他項權證》,重新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產的所有權利才算是完全歸業主自己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