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房改房上市管理辦法
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進一步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促進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躍住房交易市場。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住房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精神,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均可上市交易。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所購房改房暫不能上市交易;
1、購買了房改房,又換購換租公有住房的;
2、購買了房改房,又參加集資建房的;
3、已將房改房實行抵押貸款的。
三、凡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產權人提出申請,經產權單位同意,報房改辦審批,經批準后,由房改辦發給房改房上市交易證明書,方可上市進行交易,并按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交易過戶、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租憑登記手續。
四、經批準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一律進入“梅州市房改房交易服務部”進行交易。
具體交易程序按“房改房交易服務部”的規定辦理。
五、職工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并付清房款,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可以進行交換和贈與。六、房改房出售、交換、贈與者,產權人應按評估價的1%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增值部分,以標準價購買的二成歸原產權單位,八成歸個人所有,以成本價購買的,則全部歸個人所有。職工出售的房改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金的,職工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
七、凡進行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都必須把梯間和公共分攤面積一并出售。公共分攤面積的出售收入,全部歸產權單位所有。
八、房改房上市交易,在同等的條件下,原產權單位優先購買,如原產權單位不購買時,方可向外出售。
九、房改房交易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按規定歸產權單位的資金(包括梯間和公共分攤面積的
出售收入)必須全額進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
十、房改房上市交易出售收入產權人與產權單位分配計算公式(另見附件)。
十一、本實施辦法由梅州市住房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本實施辦法從1999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