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購買了武昌的一套現房,入住不久,開發商就要求她交納契稅。孫女士問清契稅的作用后,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何時可以辦下來,回答是3年后。孫女士對此頗為不解,契稅為什么要提前3年交納?
韋先生反映的情況與孫女士大同小異:不久前,他們小區入住辦理手續時,開發商在交鑰匙之前,還安排了一個程序——交契稅,韋先生詢問錢交了產權證何時能辦理下來,開發商的回答是至少1年。
契稅的性質到底是什么?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國家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權屬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種行為稅。
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也就是說,作為購買商品房的個人,想拿到產權證,必須要與開發商完成產權過戶,并向國家交納相應契稅。
契稅何時交為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在武漢市,購房人的契稅繳納義務發生時間,是買賣雙方辦理立契過戶手續之日。契稅究竟何時繳納才好?對此,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部王律師給出的看法是:開發商只有取得了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或確權證明(俗稱“大產權證”),才有資格將房產過戶給購房人。那么,“大產權證”取得需要什么條件呢?王律師說,開發商取得“大產權證”的前提條件是:開發手續合法,竣工驗收合格,測繪結果已得出,土地出讓金交齊等。從武漢市目前實際情況看,開發商取得“大產權證”后,如果“大產權證”有了,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一般情況下,3~5個月業主就可與開發商辦理過戶手續。
那為什么會有像引言中所講的一些項目催購房人起大早趕晚集呢?是不是開發商有占用資金的可能?王律師認為,這種可能的確存在,畢竟每家2%~4%的契稅,幾百家可能就是幾百萬元,甚至更多。除此之外,王律師還解釋了另一種可能,就是開發商在客戶貸款過程中,承擔了全額全程或階段性擔保,房產證能盡早一天押到銀行,開發商的風險就會早結束一天,而且,也確實有一部分業主由于出國或其他原因,對辦理房產證并不積極,有的業主甚至六七年都不來辦,而影響了整個項目的工作流程。所以,開發商一般對此事都比較積極,但有的開發商積極得有點過分,所以才會出現提前好幾年收錢的事。
契稅一定要交給開發商嗎?
那么,開發商強行要求業主交契稅對嗎?王律師說,交契稅是業主取得權利(產權證)時須盡的一項義務,是通過稅務機關向國家交的。辦理過戶、交納契稅需要開發商和購房人雙方辦理,開發商在這一過程中起到的就是配合作用,是為了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業主不委托其辦理,發展商絕不能強迫購房人交納,尤其是提前交納。
但在實際工作中,如果開發商一家一家地辦理,顯然不太可能,這也會給征收部門的工作帶來很多麻煩,所以實踐中,都是開發商代客戶集體辦理。但是就像上一部分所講,過分提前也是對業主權利的侵犯,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