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8月1日,國家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執行后,個人繳納的契稅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其一: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暫減半征收契稅,即契稅稅率為房屋全款的2%。
其二:個人購買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即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稅。但此項優惠政策有時間限制,僅限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之前購買商品房,這類商品房不分面積大小,均可享受免稅政策的照顧。
其三:個人購買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是在1999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商品住宅,個人要繳納的契稅稅率為房屋全款的4%,不享受減半和免稅照顧。
其四:我市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的部分,還要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稅率為4%。另外,如果住房面積未達到我市規定的標準面積,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為第一次購房。
其五: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契稅。
其六: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退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免征契稅。
■個人賣房怎么繳納營業稅?
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營業稅,我市也于1999年8月1日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其一:個人購買并且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個人在出售時免征營業稅。
其二:個人購買并且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個人在出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原價后的差額計征,稅率為5%。比如,李先生1999年10月份購買了一套房子,花了40萬元,最近想把這套房子賣出去,大約售價為50萬元,由于這套房子的購買時間不到一年,李先生在出售這套房子時應繳納的營業稅是這樣計算的:
(50萬元—40萬元)×5%=5000元。
其三:個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在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關于個人繳納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要求必須是1999年8月1日之后銷售的普通住宅,如果在1999年8月1日之前銷售的普通住宅,或者銷售的住宅為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應就銷售住宅的全額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個人買賣房屋怎么繳納土地增值稅?
針對個人在轉讓房屋時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1999年8月1日也相應做了一些調整:
其一: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土地增值稅免交。
其二:居民個人擁有的非普通住宅,在轉讓時,要按照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120平方米是普通住宅與
非普通住宅的劃分標準
在上面的3種稅費中都提到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有不同的稅率標準,那么,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執行的新契稅政策中,為什么把“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作為劃分普通與非普通住宅的標準呢?
據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以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來劃分是依據市有關部門的標準制定的。
另據了解,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除了公有住房之外的其他種類房子,比如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都適用。1999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房子不享用新調整的稅收政策。
■文/本報記者
徐曼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1、為了保持我市稅收政策延續性,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京地稅二[1996]431號等有關文件所規定的普通住宅標準,暫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標準研究確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為標準住宅,可享受財稅字[1999]210號所規定的有關政策。
2、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經研究明確,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公司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納入我市住房資金管理的,暫免征營業稅。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驗收商品住房,憑竣工證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4、本辦法從1999年8月1日起執行。
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
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啟動房地產市場,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房地產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和契稅的政策問題
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2、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經研究明確,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開發公司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納入我市住房資金管理的,暫免征營業稅。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驗收商品住房,憑竣工證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4、本辦法從1999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