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80年。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出臺,提出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建立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通知要求,建設部于1999年制訂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在探索中,我國初步形成了實物配租、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減免等3種主要保障方式。租賃住房補貼是對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發放補貼,由這些家庭直接到市場租賃住房,補貼通過銀行直接劃給房屋出租人;實物配租是通過新建住房或者收購騰空舊房,向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出租;租金減免是對租住公房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住戶實際交納租金與公房租金的差額由產權單位給予減免或由政府補貼。
申請廉租住房的對象必須是最低收入家庭,目前大部分地區在起步階段限定在低保家庭,同時必須符合當地住房困難標準。如北京、上海、廣州市規定,人均居住面積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的面積以及廉租家庭能得到的補貼數額,因各地情況而異。
廉租住房辦理手續的流程是:街道辦事處證明低保資格——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審核——戶口所在地公告——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登記——輪候配租——發放房租補貼(或分配廉租住房)——家庭人口與收入狀況定期審核——停發、增減補貼(或騰退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