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等五部局出臺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確定。
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本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的60%。
第三條 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以縣民政局確定的對象為基礎),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該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2、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四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縣財政、民政、國土環境資源、稅務、物價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縣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民政、國土環境資源、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擬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本縣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七條 本縣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集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 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 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 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四)騰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實物配租向孤、老、病、殘、獨生子女戶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求助的家庭傾斜。
第十條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縣人民政府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向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當年《定安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等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縣民政、房產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經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租住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給予核減。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按年度向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民政等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停止實物配租,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縣房產、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條 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