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條件有哪些?
(一)具有本區戶口的居民;或申請人是我區居民,在市區企業(含市區以外的市屬企業)工作滿5年以上的及年滿25周歲的退役士兵,且其家庭未取得農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民政部門認定);
(三)無房戶或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不包括草廈)。
年滿30周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者,符合前款條件的也可以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但將私有房屋轉讓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傷害、重大事故等突發原因造成房屋轉讓的除外)或未辦房產證的,不列入申請范圍。
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需要哪些部門的審核?
(一)居(村)委會(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核實材料,
在申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1)審核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是否清晰、完整、真實、準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核查戶口簿中申請人是否是市區戶口(包括由村委會改為居委會的村),或者申請人是否具有我區戶口,且在市區企業(含市區以外的市屬企業)工作5年(含)以上的及年滿25周歲的退役士兵(軍齡八年或二級士官以下的士兵),并未取得農村宅基地;
(3)核實申請人家庭是否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低收入證明或低保證明;
(4)對申請人家庭進行現場調查,查證申請人填寫的住址、現租(借)住房是否屬實,是否屬于無房戶;查驗其家庭生活設施是否超出低收入水平;
(5)經調查核對無誤后,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簽署意見,并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不符合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講明理由。
(二)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鎮政府或勞動保障部門初審。
在組織居(村)委會(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要進行復核,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
(1)復核申請材料和居(村)委會(單位或檔案托管部門)調查核實意見的準確性。必要時組織進行家庭調查。
(2)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3)張榜公布初審后的受理名單。
(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認定保障資格。
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保障資格的認定。
(1)審核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產權的住房;
(2)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15日公示;
(3)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簽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證》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許可證》;
(4)對公示有異議的,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復核。經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
三、購房后如何申領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1、購買商品房現房的,由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發放申請表》。
2、并提交開發建設單位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支付憑證》、收款收據明細、《貨幣補貼憑證》原件、《申領貨幣補貼授 權委托書》以及商品房備案合同原件或已過戶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門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
3、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發放貨幣補貼資金之前,比對申請人的頭像、指紋、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申請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資料齊全的情況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送市財政部門復核。
4、市財政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再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管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