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建總發字〔1995〕第155號)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經總行第4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行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報總行備案。各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房地產信貸部。
附: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配合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進住房商品化,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住房,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為符合國家安居工程條件的城鎮(單位)居民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而開辦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原則是:先存后貸,存貸掛鉤,抵押加保,分期償還。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凡屬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鎮(單位)的家庭居民,符合安居工程購房條件,均可申請本項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借款申請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當地正式城鎮戶口,年滿二十周歲的具有完全居事行為能力的居民。
(二)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借款人必須在建設銀行開立住宅儲蓄存款帳戶,有不低于購買住房全部價款40%的存款(包括購房首付款)。
(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將所購房產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抵押物抵押給貸款銀行。
(六)借款人同意提供有為其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
(七)愿意接受貸款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六條 借貸雙方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必須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填寫《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請表》(附式一)。
(二)借款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2.貸款銀行認可的部門出具的符合安居工程購房條件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