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策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
首先我國憲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
其次,不論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是政策性文件,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
再次,法律法規與政策性文件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跳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以抵押外的其他形式進行流轉。而關于農村房屋產權,我國現行立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產權的流轉,但根據“房地一致”的原則,法律法規中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禁止性規定限制了農村房屋產權的流轉。
此外,政策性文件嚴格禁止農村房屋向城鎮居民流轉。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雖受政策限制,但不能以此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為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是相關聯的,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申請轉讓或者買賣。
農村房屋買賣什么情況被允許?
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未經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券、債務關系。
同意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間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更有效力。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另外受讓人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買房能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發生物權效力,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無疑問。
農村房屋買賣常見糾紛成因:
1、買賣合同不規范埋下糾紛隱患。原、被告雙方買賣房屋、宅基地時有的僅為口頭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雖簽訂買賣合同但內容不規范,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合同自身存有瑕疵,使得買賣雙方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釀成糾紛。
2、房屋升值的利益驅動,使當事人背棄誠信。近年來農村宅基地資源趨向緊張,農村平房折換社區樓房等措施的實施,是房屋增值空間變大,與賣房人原得的賣房款或者將社區樓房轉讓他人頂名要樓的轉讓費形成了巨大反差。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或轉讓社區樓房名額的農村村民以及出賣了農村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導致該類糾紛時有發生。
3、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政策禁止性,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提供了空間和依據。由于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和土地資源的緊缺,國務院辦公廳及國土資源部均出臺了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以此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這些政策規定將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限定為禁止性行為,為賣房戶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贏得訴訟提供了法律支撐,也不可避免地助長了當事人違背誠信的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