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類型
目前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類型
隨著農村房屋買賣的迅猛增加,因各種原因引發的糾紛日漸增多,其中,尤以買賣合同糾紛居多。目前,其糾紛類型主要有:
1、賣方起訴的糾紛。
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為: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居民,但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于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為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買方起訴的糾紛。
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為:由于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鎮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村房屋,于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3、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
此類糾紛并不直接表現為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商進行適當分配。
其時常發生的糾紛為:農民在房屋建好后反悔,想獨吞房屋,不讓出資方入住,出資方只好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又如,據調查,某些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曾遇到這樣的糾紛:在一起借款糾紛的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訴訟保全的被執行人財產是只有鄉鎮產權的商鋪和住房,而商鋪和住房已出讓,其受讓人請求解除法院對商鋪和住房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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