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上海某物業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求購房屋后,齊先生在看房確認書上簽字。之后,卻背著某公司與房東簽下了房產買賣合同并成功過戶。這一舉動,存在明顯的“跳傭”嫌疑。雖然齊先生反復強調買下房屋并未通過某公司,但未得到法庭的認可。日前,閘北區法院作出齊先生支付某公司居間服務費2萬元的一審判決。
齊先生委托某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以求購房屋。2009年10月8日,某公司帶齊先生實地查看了位于延長路附近的某套房源,雙方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確認書約定,委托方不得與出售方私下交易,否則應承擔相當于房屋成交價2%的違約金。之后,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發現齊先生已與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房價為200萬元,并且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于是,某公司向齊先生提出支付傭金的要求,但遭到齊先生拒絕。于是,某公司將齊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中介傭金。庭審中,齊先生辯稱,買下該套房產是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居間促成的,與某公司無關。且自己從未實地看過系爭房屋,且也未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故某公司無權主張居間服務費,故不同意訴請。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齊先生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公司居間服務費人民幣2萬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居間合同,但某公司提供的看房確認書,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居間合同關系。該確認書證明,某公司2009年10月8日向齊先生提供了系爭房源信息,并帶去實地看房。而齊先生表示其在簽署看房單時并未實地看房,看房確認單內容系空白的辯稱意見難以采信。齊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知曉其在看房確認單中簽名的意義,如其未實地看房而在此確認單中簽名,明顯違背常理。因此,可以認定系爭房屋信息系某公司提供。齊先生在看房后數天內,在未解除與某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即通過其他房地產中介公司與賣主簽訂了買賣合同,確有“跳傭”之嫌,以逃避支付某公司的居間服務費。而齊先生最終取得了房屋產權,應視為某公司已履行了居間義務。按房地產經紀行業收費規定,居間方完成居間義務后,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不高于房屋交易價1%的報酬。據此,閘北區法院作出了上述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