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發布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稱自該文件印發之日起,原“聯合通知”不再執行。至此,實行25年的“強制公證”規定作廢。
原“聯合通知”中提到,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及其他契約材料。該通知被廢止后,一般情況下的房產登記強制公證即告取消。這也意味著,公證不再是必經程序,除公證繼承和訴訟繼承外,市民還可選擇由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不動產的繼承轉移。
辦理繼承房產過戶,這些材料要帶齊: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