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2月19日,謝老太購買了長寧區凱旋路的一套房屋,并作為權利人取得房產證。謝老太沒有子女,但有一名養女謝瑩,2000年赴美定居。由于配偶已辭世,年邁的謝老太獨自生活,日常起居主要由居委會及鄰居朋友幫忙照顧。她曾向居委會干部顧阿姨表示,今后誰扶養她遺產就給誰,自己去世后可由侄子謝山華處理后事。
2011年5月8日,因肺癌病情加重,謝老太住進醫院。居委會魏阿姨和老人的侄子謝山華商量后,在居委會起草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我叫謝××,今年99歲,由于我年老體弱,身患多種疾病,特立此遺囑。養女謝瑩出國后就再無聯系,沒有盡到照顧老人的義務。現在我已無法獨自生活,我愿意跟隨我的親侄子謝山華等一起生活,由他來照顧我的飲食起居。在我在世之日,我的房子可以出租,出租的收入作為我看病和生活用費,如果我故去,我在上海的房子及室內的一切由我的侄子繼承。”
同年5月11日,謝老太病危,居委會干部顧阿姨向謝老太出示了遺囑,但未從頭到尾宣讀遺囑,僅問謝老太“是否要謝山華接她去鄉下同住,由謝山華照顧起居”,謝老太表示同意,遂在護工幫助下按了手印;顧阿姨當時均未向謝老太提及其死后遺產如何處理的事宜,謝老太也僅明確表示要求與謝山華共同生活,并未明確表示如何處分遺產的事宜。隨后,顧阿姨、謝山華在遺囑上親筆簽名。次日,謝老太去世。
料理完喪事后,謝瑩和謝華山因房產繼承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遺囑無效,老太的遺產應有養女謝瑩繼承。
律師說法:
問:遺囑為何無效?
答:遺囑是立遺囑人對死后自己財產的一種處理方式。本案中的遺囑屬于代書遺囑,這個遺囑存在兩方面的問題,導致遺囑無效。
1、形式方面,根據繼承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應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達進行書寫,并且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和簽名,見證人和代書人應與繼承人和繼承的遺產無利害或利益關系。本案中的遺囑是居委會干部和侄子謝華山的私下草擬,草擬后也未向謝老太當面宣讀,該內容不能視為謝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代書人和見證人是居委會干部和侄子謝華山,謝華山與被繼承的遺產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見證人。
2、實質方面,(1)遺囑非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遺囑的既非老太自己草擬,也不是根據老太的表達的真實意思整理而成,草擬后也未完整宣讀,所以遺囑的內容不能視為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即使向老太完整宣讀,宣讀后按手印,其意思表示也很難認定為是老太的意思表示,因為老太去世前一天的神智是否清楚,精神狀態如何都很難確定,這種情況下所立遺囑的效力很容易被推翻,除非有其他佐證。(2)侄子謝華山未和老太實際生活,平時也未對老太給予關心和照顧,而實際上是由居委會和鄰居給予照顧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