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60年,王先生與金女士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王杰。1973年,金女士不幸去世。1974年,王先生與胡女士結婚。婚后,王先生即搬入由胡女士作為承租人的,位于本市市中心的一套約六十平米的公房內居住,其戶口亦遷入該公房。之后不久,王先生與胡女士育一女,取名王萍,戶口報在該公房內。而王杰則一直與奶奶在農村共同生活。1995年5月,王先生一家以一萬多元的價格將康定路公房買下,產權人登記為王先生。2003年6月,王先生不幸病故,生前未立遺囑。2010年10月,王杰以胡女士和王萍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擁有該房屋中1/6的產權,該部分房產價值暫計為人民幣30萬元。理由為:該房屋是王先生與胡女士的婚內共有財產。王先生去世后,1/2房屋產權屬于遺產,這份遺產應由自己、胡女士和王萍共同繼承,故自己理應擁有該房產1/6的產權份額。
收到訴狀和法院訴前調解通知書后,胡女士和王萍從感情上無法接受王杰的觀點,因為該房產的來源具有特殊的歷史,其是胡女士外祖父早先留下的一處私房經置換而來的,因此從內心上講胡女士認為這是自己陪嫁的財產。而且,王先生生前疾病纏身,胡女士為此苦苦照顧了十多年,在經濟上和感情上都幾乎傾盡所有。
【律師說法】
在該房屋中,僅有1/3房屋產權屬于王先生的遺產,即使先撇開胡女士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的法定情節)這一事實不談,按照均等原則分配遺產,王杰也僅能擁有該房屋1/9的產權份額。
該房屋原先是公房,王先生是在1995年的時候將其購下的。也就是說,王先生當時是按照上海市政府1994年發布的《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及《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俗稱“94方案”)購買的房屋。根據“94方案”的相關規定,公房內承租和同住人都可按成本價購買公房,在有多人的情況下,需協商確定購房人。這一規定限制了購房人的權利,使得房產證上只能填寫一個人的名字。由于這一飽受詬病的規定曾引致糾紛無數,1996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指出: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等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本案中,王先生按照“94方案”購買房屋時,胡女士和王萍的戶口在該房屋內,屬于該房屋的同住人。據此,該房屋應被認為由王先生、胡女士和王萍共有,而王先生僅占該房屋的1/3產權。王先生去世后,該1/3房屋產權屬于遺產由三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故王杰只能主張繼承該房屋1/9的產權。
在售后公房繼承中,繼承人應當注意房產當初是否按照“94方案”購買。如是,則需要對當時同住人的共有權益進行認可,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和分割遺產。
房產繼承相關知識,推薦閱讀:
農村房屋繼承案件的特點并提出對策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分割房產嗎
房產繼承過戶手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