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估價對象;
(四)估價目的;
(五)價值時點;
(六)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七)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估價對象;
(四)估價目的;
(五)價值時點;
(六)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七)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