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房子贈送給小兒子,其他幾個子女也都簽了協議書,為什么還要辦公證呢?”9月6日,市民張阿婆撥打新聞熱線反映,她想把自己的房產贈送給小兒子徐原昊(化名),但是當她帶著子女們的協議書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協議書必須公證。
張阿婆今年83歲,育有3名子女。19年前,老伴徐老伯因病去世。之后,張阿婆便與小兒子一家生活在徐老伯生前購買的房屋內。最近,張阿婆感到身體越來越差,便提出將她那部分房產贈予徐原昊。
在其他子女同意放棄房屋繼承權之后,張阿婆擬定了一份房產贈與的書面協議,并帶著這份協議來到房產管理處服務窗口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工作人員卻告訴張阿婆,這份協議書必須要公證后才能過戶。對此,張阿婆深感不解。
為此,記者咨詢了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此外,《通知》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必須進行公證。第一種是繼承房產的,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種為遺囑處分房產。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另外,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也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后由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