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這項條例意味著婚前花錢買的房子,離婚時房子就歸誰,即婚前買房屬個人的。
新規一出,有人歡喜有人憂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房產歸屬是當今社會"恐婚族"最大的擔憂,一個人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后,財產卻要分給對方一半,感覺很不劃算。法院人士也表示,離婚案件中往往房產分割問題最難判。
"第十一條規定"一出,有人認為這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條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值得稱贊。
今年30歲的鄧小姐已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剩女",老家在農村的她靠自己的勤奮努力,幾年前在縣城買了一套房子。去年,鄧小姐談了一小她四歲的外地男朋友,但是,這個小男友總是讓她不放心。"雖然他平時對我很好,但可能是因為年齡關系,加上我對自己有些不自信,所以老懷疑他是不是為了房子才跟我在一起。如果結婚后他要和我離婚,財產平分,家庭也沒有了,那我不是很虧嘛。"鄧小姐說:"《新婚姻法》讓我心里踏實了,如果這樣他還愿意和我在一起的話,就說明對我是真正的感情了。"
也有人認為,"第十一條規定"確實可以讓婚姻中的財產問題清晰或者說更快地得到了斷,但對夫妻間另一方的權利保護很可能有缺失。
28歲的王女士結婚三年,現在孩子快2歲。王女士告訴記者說,和老公高中時就已經認識,后來一起在重慶打工。三年前,兩個人用幾年下來共同的積蓄10萬元以及雙方父母支持的2萬多元,在都市華庭買了套新房作結婚用。因一直和老公感情好,當時也沒想過離婚的問題,房產證我主動要求寫老公的名字。結婚后一年,王女士有了孩子,只能辭掉重慶的工作回開縣生小孩,孩子出生后,因為要照顧老人孩子,沒辦法再出去工作,只能做起了全職的"家庭主婦"。近日,王女士從網上看到了《新婚姻法》的征求意見稿,不禁緊張起來,如果到時候和老公過不到一塊了,那自己不就一無所有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