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期權是否可以轉讓
房屋期權轉讓是指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預購商品房合同之后,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由于購房者一方的原因,如對房屋需求的改變或是故意炒作,把原來因簽訂購房合同而獲得的權利轉讓給他人。房屋期權轉讓,有的地方將其稱之為“樓花”轉讓或“炒樓花”。房屋期權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尚未形式,其轉讓的并不是房屋而是一種權利,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房屋期權可否轉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建設部房地產業司和體改法規司在條文釋義中對這一條的解釋是:“商品房預售后,在竣工之前的再行轉讓,即俗稱轉讓樓花的問題,一般應當允許。這樣可以促進商品房預售,搞活房地產市場,增加稅費收入,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前面曾提及:房屋期權的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這一規定,如屬購房者對房屋需求的改變,在轉讓中一般不以牟利為目的,應當是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并不是房屋期權轉讓一定要按原價才算不牟利,因為還有利息等因素。在現實生活中,房屋期權的轉讓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是否獲利來確定是否允許轉讓,在實際操作中可行性很小,而且會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在期權轉讓時,轉讓的雙方都有可能故意瞞價,從而導致國家的稅收流失。因而,在一些地方法規中,對房屋期權轉讓作了規定,在轉讓時應按當地政府的規定,按章納稅,辦理必要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