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按揭貸款的時候,抵押權登記費到底應該誰出,銀行的做法為何也不統一?”市民徐先生向本報房友熱線反映。
抵押權登記費誰買單各銀行不一樣
日前,徐先生到市區一家銀行辦理按揭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要向他收取160元的抵押權登記費,這讓他很不理解。他說,有朋友在別的銀行辦理過相同業務,卻沒有這筆收費。
記者了解到,購房者在兩家銀行辦理按揭貸款,都是由銀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的。“我們是按照發改委文件辦事,不收費是減輕購房者經濟負擔。”一家銀行相關負責人說,從去年下半年開始,該行就沒有向購房者收取過抵押權登記費用。
登記費用應由申請人承擔
這筆抵押權登記費該由誰出?日前,記者向市房管處了解情況,市房管處工作人員相告,他們也接到過不少類似的電話。
“其實這筆費用應該由銀行承擔的。”房管處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下發的有關文件,文件指出,“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該工作人員相告,購房者和銀行一旦發生房屋抵押關系,對于房管部門來說,收費對象是銀行,發票也是開具給銀行的。只要辦理抵押權登記,登記機構就會向房屋他項權利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房屋他項權利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對應登記為房屋權利人,即為銀行。“有的銀行說他們是替購房者辦理按揭,這種說法不成立。即使只有銀行一方前來辦理,只要提供的資料是銀行與購房者雙方的,就視為共同申請。”
確實,根據新的《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購房者首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在房管處進行預售合同備案。合同備案后,購房者與開發商共同到房管處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這一環節購房者需支付80元(非住宅為550元)的預告登記費用。
接下來,購房者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此時產生的80元(非住宅為550元)登記費用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通常情況下為銀行)承擔。商品房竣工交付后,開發商到房管處申請初始登記,由開發商承擔初始登記費用。之后開發商與購房者進行商品房交接,由購房者支付80元(非住宅為550元)的轉移登記費用。最后,購房者還需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按新收費標準,由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通常情況下為銀行)支付80元(非住宅為550元)的登記費用。
從以上流程可以看出,這筆抵押權登記費應該由申請人承擔的。有的申請人已經按規定承擔了這筆費用,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承擔了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房屋抵押權登記的兩項費用,有兩家銀行也承擔了這筆費用,但有的銀行卻還沒有按規定執行,而是將這筆費用讓購房者承擔。
銀行業內稱收費出于無奈
為什么有的銀行不肯承擔抵押權費用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銀行業人士表示,銀行與購房者簽訂的按揭協議是雙方面的,購房者一旦簽字,就表示愿意按照協議辦事,銀行即使向購房者收費,也是合理的。
也有銀行認為抵押權登記收費太高,銀行承擔這一費用損失較大,收費也出于無奈。“非住宅的兩項抵押權登記費用加起來就有1100元,初步估算,一家銀行一年的損失恐怕有100多萬元。”一位銀行業內人士說。
市區一家房開公司的銷售經理相告,銀行把抵押權登記費轉嫁到購房者身上的做法不可取,但是多數購房者不知情,所以莫名其妙地多承擔了一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