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干部退休證,或離休干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共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委托公證的證明: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中記載的委托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個人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人委托書應公證,但金融機構書面同意抵押人委托書無須公證的,抵押人委托書可以不公證,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不核對原件;
3、抵押權注銷登記中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委托書應公證;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5、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由監護人出具的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原件;
6、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原件;
7、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