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于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于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依據上述規定: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不超過70年。在最高年限內所定土地使用年限,應當允許。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