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條規(guī)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