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業主拒絕收樓并要求退房。被拒絕后,業主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并稱是開發商以所謂低價為誘餌,以訂金不退相威脅,使其被迫簽訂購房合同,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房。日前,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其訴求。
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業主拒絕收樓要求退房
去年2月19日,曾女士看中了港口鎮某樓盤一套售價為34萬多元的小戶型房子,并立馬交了1萬元定金。
5天后,曾女士再次找到樓盤開發商,要求對方打折。在一番商談后,最終房價降為33萬多元。不久,雙方又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曾女士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共33萬多元。
2008年5月12日,開發商通知曾女士收樓,曾女士才得知房子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于是拒絕收樓且要求退房。她稱,開發商在購房時以所謂低價為誘餌,以定金不退相威脅,使她產生重大誤解,違背真實意思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稱簽合同是被威逼利誘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在協商無果后,曾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房款。
開發商則表示,曾女士在購買房屋時多次看樓,此外,繳納定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經過了較長的時間,期間一直未表示不購買該房屋。
一審法院駁回了曾女士的訴求。曾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并補充稱她交定金1萬元后就曾要求退回,但被開發商拒絕,她不愿意損失定金,才被迫與開發商簽訂 《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外,開發商賣房時稱她所購買的房價較低,但事后她了解到其購買的房屋價格是偏高的。
業主并非受脅迫簽合同法院終審駁回退房訴求
市中級法院認為,曾女士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開發商打折,開發商同意打折后,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曾女士稱其要求退回定金遭拒絕后,為避免損失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她完全可以不簽合同而通過其他途徑追討定金。
在開發商通知曾女士收樓時,曾女士亦前去收樓,只是因為開發商答復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而再次要求退房,亦說明曾女士并非是開發商脅迫、欺詐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日前,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