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婧實習生張曉鶯)旨在讓子女不交贊助費可入讀京溪小學的白云區畔山花園業主狀告開發商虛假廣告案二審依然敗訴。昨日,業主們表示,二審判決讓他們感覺“官司雖輸猶贏”,因相比一審判決,二審判決認定開發商的廣告條款性質屬要約引誘,且如果業主認為該廣告導致其損失,可要求賠償。
部分業主曾獲得賠償
2004年3月,業主任女士購入了白云區畔山花園的一套房子。任女士稱,畔山花園開發商當時在報上連續刊登了一個月的售樓廣告,其中有“購房可入讀省重點小學——京溪小學”的內容;由于自己是外地戶口,任女士考慮到小孩能入讀重點小學才買下了畔山花園的房子。可3年后,孩子到了上學年齡,任女士和孩子來到京溪小學辦理入學手續時卻被告知需要交納2.6萬元的“捐資助學金”。由于交不起這筆錢,任女士的孩子未能入讀京溪小學。任女士找到樓盤開發商理論,得到的答復是:收費是學校的內部決定,與當初的廣告承諾并無違背,并且“可入學”不是“免費入學”。
據畔山花園業委會主任此前介紹,該小區不少業主子女讀書問題都曾受到困擾。對于發布的廣告以及業主們的意見,開發商曾于2004年向7位已經交納贊助費的家長各給予1.3萬元的“補償”,然而從2005年開始開發商就不再單獨對業主補助,加上全體業主已向開發商繳納200萬元教育基金,于是陸續有業主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爭議。
在收集到30多名業主簽名后,業主任女士和林先生去年11月一紙訴狀將畔山花園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認為當初售樓廣告中的那句“購房者入讀省重點小學京溪小學”帶有欺騙性質,要求開發商履行解決其孩子入讀京溪小學的義務,并要求開發商承擔2.6萬元的“捐資助學金”。
法院認為上訴人可要求賠償
今年1月8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認為,開發商售樓廣告不能視為合同要約。另外,廣告內容為“可入讀”,而非“無條件入讀”,因此不能認為該廣告對任女士構成欺騙。一審判決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林先生和任女士均不服,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對于這一訴訟請求,7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一般購房者難以準確判斷要約人的真實意愿是促銷房產還是將解決購房者子女入讀京溪小學問題列入買賣合同,且開發商廣告中并未明確表明購房者一旦與其簽訂買賣合同就必須履行解決購房者子女入讀京溪小學的義務,故該廣告條款對開放商不具有約束;加之購房者未使該廣告條款成為購房合同的內容,所以上訴人要求開發商限期履行入學的義務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
同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購房可入讀京溪小學”的性質屬于要約引誘,并且鑒于這一廣告條款在業主購買房屋時所起的重要影響,并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信賴利益,開發商應負擔前合同義務,“如上訴人認為該司廣告致其締約時產生損失,上訴人可要求賠償”。
上訴人將向省高院申訴
對于二審依舊敗訴的判決結果,白云區畔山花園的業主們并未感到沮喪。業主們表示,因為二審判決中認定了廣告性質屬于要約引誘,開發商應履行前合同義務,并確認會對業主購房房價產生重要影響,如果業主小孩因入讀省重點京溪小學發生被強制交納高額贊助損失將要求開發商賠償,“官司雖輸猶贏,給小區業主指明了方向:先去交錢讀書,然后根據中院判決,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
白云區畔山花園業委會聘請的周玉忠律師認為,廣州中院判決書中所指的“購房可入讀省重點京溪小學”并未明確、全面闡明被上訴人的義務明顯存在牽強的說法,難道“購房可入讀省重點京溪小學”還不夠明確和具體,如是這樣,開發商甚至可以打出“購房可入讀英國貴族學校”,至于交錢,就是業主的事了。為此,白云區畔山花園業主計劃就此問題向省高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