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住宅用房租金由哪個部門負責征收?
答: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部門負責征收。
二、何時簽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賃合同(協議)?
答:2005年9月30日之前,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
三、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如何計算?
答: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積×租金標準×樓層調節系數×面積調節系數+半樓月租金。
四、“店宅合一”的房屋店鋪面積如何計算?
答: 店宅無分隔的房屋,面積按實際店鋪面積計租,但最低不得小于
五、“店宅合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方式?
答:“店宅合一”原分開簽訂住宅租賃合同和非住宅租賃合同,現改為簽訂1份店宅租賃合同的方式。
六、承租人如何繳納房租?
答:承租人可選擇以下3種方式之一繳納房租:
(一)承租人委托出租人每月10日前辦理銀行同城專項委托收款。
(二)承租人可申請加入房租繳費一卡通由銀行代扣房租。
(三)承租人每月20日前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繳納房租。
七、對不按時繳納非住宅用房租金的單位(個人),如何處理?
答: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部門責令其補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租金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八、租賃合同期限未滿,承租人需解除租賃關系如何辦理退租手續?
答:承租人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經同意后,繳清房租及水、電等費用,可辦理退租;但對承租人的裝飾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