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如果違約,出租人有權收取違約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二)監督合理使用房屋。約定由出租人修繕房屋的,出租人要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按規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要提前收回房屋的,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四)不得向不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五)不得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出租房屋,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告知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八)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繳交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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