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將一套房屋出租何某某,后來我發現何某某擅自將房屋進行部分裝修,且對房屋結構進行了改動,改變了部分功能,請問他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我的權利?
答:《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據此,如果王先生和何某某對于房屋的拆改、擴建等有明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何某某則不得擅自隨意對房屋進行拆改、擴建或增添等,否則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何某某的行為給王先生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能夠恢復原狀應恢復原狀;如果不能恢復原狀,則可適當折價歸王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