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了切實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杜絕廣東出租屋電費隨便漲的現象,近日,廣東省物價局印發了《關于規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合理分擔供電企業按總表電量收取的電費。《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實際用電起執行,試行一年。
《關于規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公布后,省物價局要求,各地要廣泛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依據有關規定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規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
根據《通知》規定,出租屋電費結算具體按以下三種情況確定:
一是出租屋總表之后各分表裝置齊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裝分表,線損和公共用電量能夠準確反映的,出租人的實際總電費支出按各分表用電量的比例據實分攤。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分表電量總和×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二是出租屋總表之后各分表裝置不齊全,各承租人安裝了分表,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因而總表與分表之間存在的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屬于出租人自身責任,從而導致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計量,因此線損和公共用電量應由出租人承擔。
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總表電量×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三是出租屋用電既有居民用電,又有非居民用電的,應剔除非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含線損),其余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按上述兩種情況對照執行。
《通知》規定,出租人除按上述規定與承租人結算電費外,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結算電費時,應提供總表當期抄見電量及電費,承租人分表當期抄見電量及結算電費計算結果等憑證。同時,要求出租人對出租屋內各分電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時間應該一致,并盡量與供電部門抄總電表的周期和時間實現同步。
目前,廣東省供電部門已基本實現對出租屋抄表到戶,每棟出租屋計量表后各出租單元的分表則由出租人自行安裝。省物價局表示,考慮到出租屋總表后存在用電線路損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壓設施等公共用電的客觀實際,《通知》規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合理分擔供電企業按總表電量收取的電費。總表與分表之間的線損及公共用電應按照公開、公平和簡便易行的辦法合理分攤。
小編寄語:希望省物價局公布的《關于規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能夠真正地實施到位,切實維護好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再出現出租屋電費隨便漲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