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百政辦發〔2010〕1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百色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二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2號)和公安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4〕83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含各縣、區城鎮、新開發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暫行規定。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廉租住房租賃,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就地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有償、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經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修建的臨時經營性房屋,所有人持規劃許可證明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領取《臨時房屋租賃證明》后,可以參照本暫行規定依法出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房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費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單位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按照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
(四)賓館、飯店、招待所改變旅棧業使用性質,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為非旅棧業經營活動用房的。
(五)將房屋分割出租的。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出租的;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產權的;
(四)屬于違法建筑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公告被列入拆遷范圍的;
(九)托管的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出租的;
(十)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房地產管理、公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稅務、工商、建設規劃、市政、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房屋租賃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