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肇慶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印發肇慶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肇慶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肇府辦〔2008〕104號
印發肇慶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肇慶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肇慶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區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中共肇慶市委辦公室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維穩辦及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肇辦發[2005]31號)等有關的規定,結合我市城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包括端州城區和鼎湖城區及其建制鎮、工礦區以及肇慶高新區,以下統稱市城區)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用于居住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承租房屋轉租。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給他人用于居住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無證明其擁有產權的其他合法有效資料的;代管房屋無房屋所有人合法授權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屬于違章建筑的;
(六)已作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不符合安全標準或不符合公安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八)屬于國家征用、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準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承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沒有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
第六條 肇慶市建設局是市城區房屋租賃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城區房屋租賃實施統一管理,市房屋租賃監理所是市建設局屬下的負責實施市城區房屋租賃管理服務機構。區建設(房管)部門按法律規定和市建設局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城區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建設(房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委托當地鎮、街道和居委會、村委會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接收有關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關材料和發放《房屋租賃證》等工作。
第八條 開展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責制的原則,在收取的房屋租賃手續費和罰沒款中解決。
第九條 設立、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修及設施;
(三)房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