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須向租賃所提交下列的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一)租賃當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國內居民提供身份證,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或通行證,臺灣同胞提供通行證和身份證,外籍人士提供護照等);
(二)租賃當事人任何一方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證明(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合法資格證明。
(三)委托代辦的,自然人須提交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法人須提交合法的授權委托書。
租賃當事人之一為華僑、港澳、臺灣同胞和境外經濟組織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證明以及委托書可依照司法部、建設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關于辦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證文書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號文]規定的機構辦理公證或認證,也可在我國境內的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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