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一 不約定房屋租期
2月28日,李某從法院拿到了終審判決書:李某須搬離自己住了十幾年的房子。
事情的起因還得從2004年說起。張某強因欠李某款項,以房屋抵償的方式償還,房屋依然登記在張某強的名下,雙方在合適的時候,可以通過李某購買的方式,完全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自從住進房屋后,李某像對待自己的家一樣,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其間也多次向張某強提出直接購買房產,但多種原因都導致其購買的心愿未能達成。
2005年,李某與張某強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但兩人都未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沒想到,問題卻出現了。
“突然間就通知說讓我搬走,也不再說賣房了。我在這兒都住了十幾年了。”李某很生氣。
“我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我和李某簽訂的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在我提前通知對方的前提下,我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期間的房屋裝修和我們雙方對房屋的買賣意向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是否解除合同的依據。”張某強也很堅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房東張某強簽訂的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張某強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權。
法官點評:
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李健說,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李某簽訂租房合同后,在出租房住了12年,并且進行了房屋裝修,但沒有與房主約定租賃期限,這是導致其窘境的主要原因。
禁忌二 口頭約定重大事項
張某和王某在飯局中相識,得知王某正在租房子,張某想到自己單位還有一套空房子,單位也沒有用途,可以幫王某便宜租下來。聽完張某的介紹,王某發現,張某公司房屋面積、地理位置等因素都很符合自己的需求,二人一拍即合。“這是單位的房子,所以你得幫忙代開代繳租賃費稅金,如果你愿意的話,我就給公司負責人說說。”張某說。王某答應后,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項,但都沒有提出將代繳稅金的口頭約定也寫入合同中。
“后來公司財務人員拿著王某開的稅票去稅務局辦理業務,結果被稅務部門發現是假發票并進行了處罰,公司受到很大損失。”張某說。因此事協商未果,雙方鬧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中并未約定租賃費稅金由王某代開代繳,張某公司也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后來對此進行了變更或者口頭約定,且張某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3張假稅票系由王某向其提供的,故僅憑王某實際支付租金與稅票票面金額相加合計數額與約定租金數額相符即認定該3張假稅票系王某所出具,證據不足,故對張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點評:
口頭協議也是協議的一種,但有非常明顯的局限性,具有變更性強、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保存難等缺點。
“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口頭約定合同內容,但口頭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健說,一旦發生爭議事項,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時,便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禁忌三 未解除合同一走了之
2015年,王某租下陳某的房子開餐館,但生意并不如意。2016年年初,王某便開始與陳某協商解除合同的事情。“但陳某的態度非常不好,到我餐館內和我的家人、員工發生爭執,還自己在門外貼上招租廣告。”王某回憶,“所以我在2016年1月20日就搬走了,不想再繼續租了”。沒想到陳某沒過多久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016年的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焦點在于,當事人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解除。王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2018年2月15日。在未發生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時,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搬離該租賃房屋,也未就租賃房屋進行交接,故王某搬離房屋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點評: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李健介紹說,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對合同進行解除。簽訂合同后,雙方當事人都應履行合同,單方搬離租住房屋造成租賃合同解除的,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