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房卻成了集體宿舍,一套不足100平方米的房子里競住了十幾名流動人員……房屋租賃市場上的這種群租現象并不鮮見,給承租人及周圍鄰居都帶來了不小的安全隱患。
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明確,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出租人,公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前,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等行為,并明確了物業公司的相關責任。這次,《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中對出租人在這方面的責任也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從制度上對群租現象進行限制。
該辦法還規定,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人違反其中一至三項規定的,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的房屋。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流動人口和暫住人口涌入,他們的居住需求刺激了我市房屋租賃市場的迅猛發展,也給社會生活帶來了不少新的矛盾。由于管理失控,一些出租房屋成為藏污納垢之所,治安案件和計生問題等屢屢發生。針對這種情況,《蘇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部門的職責,還對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應當承擔的社會治安責任、計劃生育責任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