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料,1月17日7:30原房東梁某到我家來說我必須在本月租期到期前搬出去(1月21日之前),否則房租不退還,而且態度惡劣。我與我朋友均是上班族,根本沒有時間找房子,只能再晚上看房,而且為此事甚是煩惱,給我的工作與生活帶來極大的影響。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我想到法院起訴他,但不知我的訴訟請求(退還本月房租及搬家費共計1400元,同時給予我3周時間找房子)法律上是不是支持?我只有幾天時間在處理這件事,請幫幫我!另外,我現在知道這房子也是他租的,但他自己的房子還沒有拆遷,所以轉租給我,現在據他講他已經買下了此房的產權。【解答】《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于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你有權要求對方退還租金、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