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薄耙虺凶馊诉^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币陨弦?guī)定應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內具體說明。
房屋的出租人還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當出現(xiàn)出租人對租賃的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情況時,可以與承租人合修,或者請承租人代為修繕,承租人所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抵充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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