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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周,大學畢業后留在北京工作。經中介介紹,租住在單位附近某居民小區季某的
一套一居室的單元房里。當初與季某約定,房屋月租金1 000元,每月初交付,租期自2005年8月起至2007年8月止,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簽訂后,我隨即搬入居住,并按時交納租金,女友每次來也都把該房屋打掃得干凈明亮。可沒過多久,房主季某便找到了我,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限期要求我搬走。我不能理解,我在這里住得好好的,并且在租住期間一直積極履行承租人應盡的義務,因此拒絕了季某的無理要求。而據我私下了解,先前是有人找到季某,表示愿意以更高的租金租住該套房屋,季某經不住高額租金的誘惑,才要求我提前搬走。我對季某的所做所為非常氣憤,卻又不知該如何是好。
請問:租期未到,房主有理由讓我搬走嗎?
律師專線解答
周先生,在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租期的相關知識。租期就是指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賃期限。在這個期限之內,雙方的租賃關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雙方都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而在您所遭遇的事件中,租期未到,出租人季某為了取得更高的租金而要求您搬走,這個“為了獲得更高的租金”的理由,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確需”的情形,“確需”通常指是已經發生了的客觀情況。因此,季某讓您提前搬走的理由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者,在租賃期間,您按時交納房租,沒有將所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也沒有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完全履行了一個承租人應盡的義務。因此,并不屬于《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4條中有關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任何情形之一。因此,季某為了取得高額房屋租金,而收回房屋限期讓您搬走的做法于法無據,您可以繼續租住在該房屋直到租期屆滿為止。
總而言之,房屋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毀約。否則不僅得不到法律支持,而且還必須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于出租人在租期未到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單方終止租賃合同這一問題不了解。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在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法律鏈接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