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基本權利: (1)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 (3)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地產的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得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基本權利:
(1)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
(3)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地產的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產進行干擾或妨礙;
(4)出租人對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地產結構用途、擅自轉租給第三人、拖欠租金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或達三個月以上的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有關責任;
(5)租賃期限屆滿而雙方又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地產;
(6)出租人轉讓房地產,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時,受讓人必須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權利。
出租人的基本義務:
(1)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地產;
(2)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時,應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3)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2%,定期向區主管機關交納房地產租賃管理費;
(4)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護房地產及其設施,保證房地產安全;
(5)出租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地產須經承租人同意。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
承租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承租人的基本權利有:
(1)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拒絕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憑合同。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地產;
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出租人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產進行干擾或妨礙;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護房地產及其設施,以致影響房地產安全。
(2)出租人違反租金管制規定,收取租金高于標準租金的,承租人有權拒絕交付超過標準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地產的,承租人可報請區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按《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出租人提出續租要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產,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1)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則應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對房地產的使用權,不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3)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地產,不得擅自改變房地產的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或進行裝修的,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租賃期間,因房地產出現缺陷而影響房地產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時報區主管機關備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地產損壞的,應負責修繕并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
(6)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而自行遷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地產受到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負連璉賠償責任。
(7)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遷出的,應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