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屋的權利。這是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法定權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是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用途,并對修補、擴建行使決定權。定期對出租房屋行使檢查權。 (4)提前收回自住
(1)出租房屋的權利。這是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法定權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是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用途,并對修補、擴建行使決定權。定期對出租房屋行使檢查權。
(4)提前收回自住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這權利,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當然如果是約定的或顯然是明顯合理的原因,應該是允許的,規章規定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如收回讓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給年邁長輩居住。境外有法律規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兩年之內不得出租。
(5)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可行使索賠的權利。行使這權利在于法理由,根據建設部的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行使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
A.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B.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C.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D.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E.公有住宅用戶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F.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G.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H.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6)合同期滿收回房屋的權利。合同期滿,是否同意續簽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權利。